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印发了《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要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中华老字号名录,推动中华老字号顺应市场机制、守正创新发展,引领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提振发展信心,加快品牌培育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办法》提出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⑴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⑵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⑶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⑷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办法》同时提出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七基本条件: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⑵依法拥有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⑶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⑷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⑸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⑹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⑺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办法》指出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华老字号名录;原则上每3年对中华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将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