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兴 市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章 程 2019年1月17日五届七次理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嘉兴市食品工业协会”(简称为“嘉兴市食协”,英文名“Jiaxing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食品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自律性、非营利性和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反映食品工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需求,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做好服务,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在行业内进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使全市食品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满足城乡广大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嘉兴市工商联党委。本会接受上级党委和嘉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工业产业政策,经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创办刊物、网站,开展咨询;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三)经授权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评质评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四)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组织业务研讨会;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提供法律服务。 (六)经授权和委托,参与和制定行业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相关产品与企业的宣传和市场建设。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参观和旅游考察。 (八)经授权和委托,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九)承接政府部门转移、委托和授权的有关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食品生产(包括原料、包装材料和食品机械)、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文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行业活动。 (四)享有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以及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五)享有本会在生产技术、科技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向本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先进经验和资料;团体会员按需要报送统计报表。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和罢免理事; (五)审查会费收支及财务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嘉兴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推荐食品行业的优秀论著、重要发明创造、专利、重大科技成果,成绩卓著者报请市及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嘉兴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嘉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嘉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经嘉兴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均以单位定位,并由单位推荐在职的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担任。在理事会任职期间,若其单位职务发生变动,其在协会的职务应作相应变动。原则上由新任职的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接任,由所在单位填写理事申报表报本会,经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通知各理事、会员和有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理事会同意)。监事会职责、权利和义务,见由理事会通过的监事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请长期关心食品工业协会工作的领导同志为协会名誉会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对食品工业生产、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领导同志为协会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25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会费15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会费1200元。 (五)其他团体单位,每年会费500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于15日内报嘉兴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嘉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候选人选,报上级党委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如果设立支委会,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支委人选,报上级党委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根据上级规定党建工作经费为当年本会会费收入的5%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协会党组织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7日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嘉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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